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保證建設項目與保護環境同步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偩至畹?3號)、《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環監〔1996〕88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環發〔1999〕1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獲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建設的項目進行環境監察,除核與輻射設施項目、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和縣(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在轄區內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
跨市、縣(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機構負責?! ?br />
第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實行屬地管理,縣級環境監察機構負責行政區劃范圍內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設區的市各城區環境監察機構只負責本城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察工作(包括接受建設項目開工備案)。
第五條 上級環境監察機構對下級環境監察機構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進行指導,負責監督下級環境監察機構落實好日常巡檢計劃并按時報送工作情況。自治區環境監察機構對環保部和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條 建設項目環境監察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網絡通訊技術,努力實現網絡化和信息化管理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環境監察機構舉報。環境監察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中,應明確告知建設單位項目開工建設前必須按第四條規定的監察權限分類,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區)或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進行開工備案,并作為批準同意項目試生產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環評審批后10日內,將環評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資料移送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并做好移送登記,同時將環評文件批復抄送與建設項目有關的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抄送的環評文件批復后5日內,將環評文件批復移送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
第二章監察內容
第十條 環境監察機構對下列事項實施環境監察:
(一)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情況。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動的情況。
(三)根據建設工程進展,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情況。
(四)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對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環境監理的實施情況。對環評文件批復要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建成后,環境監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作為該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之一。
(六)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環境監測的實施情況。對環評審批文件批復要求建設項目在施工和依法進入試生產期間開展環境監測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測。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過程中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情況。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八)前次監察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
(九)限期整改和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項目建設期間監察
第十一條 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察從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向所在地有監察權限的縣(區)或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完善備案手續后啟動,至建設項目通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終止。
第十二條 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察以審查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日常巡檢以及接受舉報投訴專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環境監察機構開展環境監察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第十一條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有監察權限的縣(區)或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送交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備案,并致函告知準備開工情況。環境監察機構就有關文件和資料核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情況后,在《建設項目開工審查備案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進行備案,正式啟動環境監察工作。屬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向環保部華南環保督查中心和自治區環境監察機構書面報告準備開工情況。
環境監察機構就建設項目開工事項進行審查時,發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單位無法提交項目設計中的環保篇章或污染防治工程不具備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的條件,環境監察機構不予進行開工備案,同時責令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補充完善。
建設單位送交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應包括: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批復、項目設計的環保篇章或污染防治工程的初步設計方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二)至(九)條事項,向所在地有監察權限的縣(區)或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定期報備的執行情況。其中:屬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按每季(年)度分別報備;屬自治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按(半)年度分別報備。報備時間為該時段的后十日。
建設單位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備的上述材料應為紙質件和電子件。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期間需要停工或停工后需要重新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有監察權限的縣(區)或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環境監察機構應履行好監察職責,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建立好監管檔案,根據建設項目工程進度和實際情況制定日常巡檢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日常巡檢應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等,需現場取證的要做到及時有效。
建設項目監管檔案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開工函、開工審查備案表、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日常巡檢計劃、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批復、施工期環境監測報告、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等。項目監管檔案在建設項目通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按一廠一冊整理歸檔。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每季度檢查不少于1次;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由各環境監察機構自行安排檢查,但整個項目建設期間,檢查不少于1次。并制訂日常巡檢計劃,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安排、每次需要檢查的內容、檢查負責人、出動人員等,并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八條 環境監察機構應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權限分類,按要求報告環境監察工作情況。
屬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有監察權限的縣或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5日之內、每年一月的前10日之內,分別向自治區環境監察機構直報上季、上年度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情況。自治區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復核匯總,經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行文,在每季第一個月的前10日之內、每年一月的前20日之內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環保部華南環保督查中心。
屬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有監察權限的縣級環境監察機構,在每半年第一個月的前10日之內、每年一月的前10日之內,分別向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報告上半年、上年度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情況,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在每半年第一個月的前20日之內、每年一月的前20日之內,將本級負責監察的項目的環境監察情況與各縣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經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行文向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區)級環境監察機構在每季度的前3日之內,向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報送上季度《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情況報表》,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在每季度的前5日之內,將本級負責監察的項目的環境監察情況與各縣(區)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向自治區環境監察機構報送上季度《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情況報表》。
第十九條 環境監察機構在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中,發現建設項目存在環保措施執行不到位、尚未構成環境違法行為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發現建設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建議,報送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屬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需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文報送環境保護部。
(一)擅自更改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擅自變動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措施的;
(二)超過法定期限開工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重新審核的;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四)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或者投入試運行的;
(五)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的;
(六)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的;
(七)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環境監察機構在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章項目試生產監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必須于試生產前30日內向負責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環境監察機構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屬環境保護部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
屬自治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試生產申請以后,需要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自治區環境監察機構負責牽頭組織對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和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Ⅰ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試生產現場核查。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Ⅱ類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委托所屬的市級環境監察機構牽頭組織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試生產現場核查。
設區的市或縣(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環境監察機構牽頭組織對本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試生產現場核查。
第二十四條 負責開展建設項目試生產現場核查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于建設項目提出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從項目審批機關同級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的當天起計)完成現場核查工作,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現場核查報告并代擬是否允許試生產的文件,向提出試生產申請的建設單位做出審查決定。
屬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環保部華南環保督查中心意見后,作出是否允許試生產的決定,同時抄報環境保護部及華南環保督查中心。
屬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Ⅰ類建設項目,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允許試生產的決定。
屬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Ⅱ類建設項目,授權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允許試生產的決定,同時抄送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屬設區的市或縣(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相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允許試生產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同意試生產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要求建設單位予以整改。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試生產。
第二十六條 沒有申請試生產或試生產申請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擅自投入試生產的,環境監察機構應及時報告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責令停止試生產并限期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試生產申請或經現場核查同意后才能重新投入試生產。
第二十七條 依法進入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監察機構要督促其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并于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或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 對不具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或經驗收審查不合格,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建設項目,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實。
第二十九條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作為主要單位參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現場驗收工作,并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負責完成項目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驗收。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對于本辦法發布之前已通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仍然按原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1.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現場核查分類目錄
2.建設項目開工審查備案表
3.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情況報表
附1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建設項目試生產現場核查分類目錄
一、Ⅰ類建設項目
(一) 有色金屬和錳采、選、冶項目,危險廢渣及尾礦綜合利用項目,涉砷項目;
(二) 皮革加工項目;
(三) 稀土精礦深加工項目及其它伴生放射性礦產加工項目;
(四) 農藥原藥及中間產品制造項目;
(五) 瀝青及瀝青添加劑項目;
(六) 酒精及含有酒精生產工程的項目;
(七) 蔗渣制漿項目;
(八) 垃圾及醫療廢物焚燒項目;
(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水電站、水庫項目;
(十) 環境保護部審批或委托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審批的項目;
(十一) 跨設區市級行政區的建設項目;
(十二)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認為需要組織現場核查的其它項目。
二、Ⅱ類建設項目
Ⅰ類建設項目以外的非核與輻射項目。
我廳根據管理需要,適時調整分類名錄。
附2
建設項目開工審查備案表。
項目名稱 |
|
審查情況 |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br />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與項目主體工程不同步設計?!?/th>
|
備案意見 |
1.同意建設項目開工備案?!?br />
2.不同意建設項目開工備案。要求補充完善建設項目設計的環保篇章(或初步設計方案)?!?br />
(環境監察機構蓋章)
審查人:
年 月 日 |
備 注 |
該建設項目擬于 年 月 日開工建設。 |
附3
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情況報表( 年第 季度)
填報單位(蓋章):
項目審批機關 |
檢查項目數(個) |
檢查人員數
(人次) |
新開工項目數(個) |
投入試生產
項目數(個) |
申請驗收
項目數(個) |
責令整改
項目數(個) |
立案查處
項目數(個) |
本
季
數 |
本
年
累
計 |
本
季
數 |
本
年
累
計 |
本
季
數 |
本
年
累
計 |
本
季
數 |
本
年
累
計 |
本
季
數 |
本
年
累
計 |
本
季
數 |
本
年
累
計 |
本
季
數 |
本
年
累
計 |
國家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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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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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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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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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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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審核人: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